GA/T 1733-2020是關于便攜式警用裝備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通用技術要求的標準。它詳細規定了這類電池和電池組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以及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方面的內容。該標準適用于便攜式警用裝備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其他行業領域類似電池和電池組產品也可以參考使用。
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便攜式警用裝備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便攜式警用裝備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其它行業領域類似電池和電池組產品可參考使用。
二、試驗項目及設備及設備及設備:
常溫充電高溫/低溫放電試驗、高溫/低溫充電常溫放電試驗可用:電池高低溫試驗箱
跌落試驗可用:跌落試驗機
等試驗。
三、文檔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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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分)試驗過程:
常溫充電低溫放電試驗
電池或電池組的常溫充電低溫放電試驗方法如下:
a)根據試驗需求,選擇-30℃±2℃或者-20℃±2℃或者-10℃±2℃試驗溫度;
b)按照5.1.3.1規定充電,在-30℃±2℃或者-20℃±2℃或者-10℃±2℃的試驗溫度下擱置2h;
c)在-30℃±2℃或者-20℃±2℃或者-10℃+2℃的試驗溫度下以0.2ItA恒流放電至放電截止電壓,測量放電容量,判斷電池或電池組的常溫充電低溫放電容量是否符合4.1.5.1中A級或B級或C級的要求。
低溫充電常溫放電試驗
電池或電池組的低溫充電常溫放電試驗方法如下:
a)電池組在充電前,應先在23℃±2℃的環境溫度下,以0.2I.A放電至放電截止電壓;
b)電池組在0℃±2℃的試驗溫度下擱置30min后,以0.2ItA充電,當電池組端電壓達到充電限制電壓時,改為恒壓充電,直到充電電流小于或等于0.02ItA,停止充電;
c)電池組在23℃±2℃的環境溫度下擱置5h后,以0.2ItA恒流放電至放電截止電壓,測量放電容量,判斷電池或電池組的低溫充電常溫放電容量是否符合4.1.5.2的要求。
總結:
GA/T 1733-2020這一標準適用于設計、制造、采購和使用警用便攜式裝備中所使用的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其目的是為了統一技術要求,提高產品質量,保障警務人員的安全和裝備的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