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14016-2018 船用聲光報警信號器 通用技術條件》是中國國家標準,它規定了船用聲光報警信號器的通用技術要求和條件。
一、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船用聲光報警信號器(以下簡稱報警器)的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和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
本標準適用于船上與安全有關的聲光報警信號器,如:指示燈﹑旋轉閃光燈或不帶此類閃光燈的機電式報警器及電子式報警器的設計、制造及驗收。
本標準不適用于下列場合使用的報警器:
a)存在腐蝕性和爆炸性的特殊條件下使用的報警器﹔
b)船舶之間或船與岸之間航行用的報警器。
二、試驗項目:
濕熱試驗、鹽霧試驗、傾斜搖擺試驗、高低溫試驗、振動試驗等。
三、試驗設備:
恒溫恒濕試驗箱、傾斜搖擺試驗臺、鹽霧試驗箱、振動試驗臺等。
四、文檔獲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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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試驗程序(部分):
鹽霧試驗
報警器的金屬電鍍件和室外整機耐鹽霧性能試驗按GB/T 2423.17-2008,GB/T 2423.18-9中規定的方法進行。
金屬電鍍件試驗結束后,用室溫下的流動清水輕輕沖洗試驗樣品表面鹽沉積物,再在蒸餾水中漂洗,然后檢查試驗表面,應符合表4中的規定。
室外整機試驗結束后,將報警器置在正常大氣條件下恢復。將報警器用室溫下的流動清水輕輕沖洗,除去鹽的沉積物,然后立即干燥,檢查報警器應符合4.3.3.2的要求。
傾斜﹑搖擺試驗
按GB/T 2423.101-2008中規定的試驗方法進行﹐試驗時,報警器按正常工作位置向前、后、左、右四個方向傾斜22.5°,各方向試驗時間為15 min;前后、左右兩個水平軸各搖擺±22.5°,其周期為10 s,各方向試驗時間為15 min。
帶電機報警器試驗時間以軸承溫升穩定為原則,并只做電機軸向二方向的傾斜試驗。試驗結束后,進行性能指標的測量和對外觀、結構的檢查,在試驗中和試驗后,報警器應能可靠工作。
GB/T 14016-2018 標準是為了確保船用聲光報警信號器的性能、安全和可靠性而制定的,它對信號器的各個方面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和要求,以滿足船舶領域的需要。